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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与议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有些企业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中国的银行办理议付结汇也多 采用出口押汇,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
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出口商可以通过向银行押汇或信用证议付等手段获得融资,从而 达到提前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有利于其出口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出口押汇与议付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有 些企业甚至把押汇和议付混为一谈,不做区别。中国的银行办理议付结汇也多采用出口押汇,使用议付的不多,甚至只做出口押汇不做议付。那么,议付与出口押汇 到底有何区别呢?下面以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
某年3月30日,被告(韩国)国民银行开立以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付款人为(韩国)国民银行,可由任何银行议付。10月11日,原告通过另一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韩国)国民银行提交了规定的单 证。同年10月16日,(韩国)国民银行致函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称,基于以下不符点拒绝结算该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持单留待处理。不符点包括1.未提交 单据原件(发票和装箱单未显示原件);2.提单上无装船日期;3.提单上的修改未签字;4.汇票由两个出票人签发。10月18日,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回函表示不能接受(韩国)国民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后虽经多次交涉,但由于被告(韩国)国民银行不能接受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的观点,故于同年12月6 日,将单证退还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在本案的信用证交易中,仅负责审核并传递单据,并未向原 告支付信用证项下任何款项,因此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不属于议付行。开证行(韩国)国民银行负有承兑信用证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 告(韩国)国民银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承担相关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 求被告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韩国)国民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已经承诺议付涉案信用证,该银行以议付行的身份参与了整个信用证结算过程,因而被上诉人苏豪公司只能以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唯一的被告起诉,而无权 对(韩国)国民银行提起诉讼。
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辩称:“一、我方只是审查和传递相关单据,不构成议付;二、我方在本案中是中国民法中 的委托代理人,并且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三、本案焦点在于被上诉人苏豪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不符点,上诉人将我方列为被上诉人无事实和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