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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征税倒计时

时间: 2012-01-30 09:37:21 来源: 财新《新世纪》  网友评论 0
  • 是否且怎样对QFII的证券投资所得盈利征税,是QFII九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近期已出台草案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何征税?这一问题九年来悬而未决,可能在近期突破。

  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透露,有关草案去年就已拟好,正征求各部门意见。“这在小范围内已经不是秘密,部分托管银行和券商都被征求过意见。”

  瑞银集团中国证券部总监袁淑琴表示,就QFII征税的问题,QFII机构和托管银行都与监管机关沟通过多次,但一直停留在一个初级阶段,“每次讨论到一个深度就放弃了”。

  上述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此次出台草案也是应机构需求,给一个定论。

  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姚丹表示:“目前十家QFII里有超过五家都要求确定税收问题。长期的不确定给QFII计算和汇出利润都带来很大困难。”

  然而,不仅对QFII买卖股票所赚取的差价是否应征所得税是个问题,如何征收、如何监管在业界都有多种看法。如果征收此类所得税,即为俗称的“资本利得税”,这是目前A股对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国内证券投资基金、自然人免征的部分;但对已经享受了免征营业税的QFII,“资本利得税”征与不征,实际又取决于中国与其他各国的税收协定;具体如何征收,涉及税率高低、损失能否抵扣、交易多大数量的股票要交税等诸多敏感地带。

  九年模糊地带

  根据中国相关税收法规,QFII的税负主要可分为两部分,即所得税与营业税。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中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目前法规要求,包括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券商、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需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这一规定当时被不少人质疑QFII有“超国民待遇”之嫌。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要求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

  对QFII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来源于对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相应税负的计算征缴,另一部分则与QFII日常交易股票有关。后一部分常被视为“资本利得税”, 意即对资本市场上的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税。对于后一部分监管机关始终没有出台明确政策,说明是否应该征税。

  袁淑琴表示,QFII面临的问题中,税收是最大的不确定性。一来是影响QFII计算和汇出利润,尤其对于买方的QFII,对计算经营业绩有很大影响。

  二来根据国家外管局发布的《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QFII可以按年度将利润汇出。但根据相关规定,QFII汇出利润需提供完税证明。而在对QFII在资本市场上的利得征税与否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包括税务局在内的各地监管机关无统一政策可循。因此,不少QFII的利润汇出一拖再拖。

  “很多QFII咨询了一圈无果之后都只好等。除非有极特殊的需要,比如境外主体清算。”姚丹表示。多数QFII担心现在为了汇出利润将税交了,而将来万一有免税政策出台,还要面临退税的繁复程序。

  一位QFII机构的负责人则表示,在QFII额度有限的情况下,钱拿出去容易,再进来就难了,因此大家只要不是急需,都暂将利润留在境内继续投资。

  姚丹表示,不少QFII会对自己的利润做一个提存,以备将来交税之用。有的QFII直接在境内账户做提存,另有一些则选择在境外提存,还有一些“不算保守”的机构则干脆不做。

  袁淑琴表示,实践中怎么做的都有,都是个案。因为连QFII聘请的会计师和律师都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青松则认为,即使做了提存,有的QFII机构亦可能面临母国监管机构的质疑,因其账上挂了大量利润提存,而迟迟不完成相关的税收缴纳。

  有的托管银行在QFII要将利润汇出境外时也会要求其在境内账户上扣留一部分,亦有QFII因此与托管银行发生纠纷,甚至偶有起诉。

  而对于QFII来说,除非特殊情况,利润汇出的需求倒在其次,关键在于自己如何计算业绩并向投资人解释。QFII机构背后的投资人时有轮换,不少投资人并不愿意在将自己的份额拿走时,依然留一部分利润在QFII手中,尤其在不知道还要保留多长时间的情况下。

  由于税收政策不明,QFII难以预计未来锁定期满后客户要求赎回时的金额,因此不少基金对此事作了特殊规定。如日兴资产黄河基金的招股书即在现金赎回这一条款中,特别指明由于中国监管机构税收条例未明,无法对税收和赎回金额作出准确估计。

  “因此很多基金尽管看好中国市场,但并没有将A股作为资金配置重点。就是因为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很多政策不确定,尤其是税收。”袁淑琴提及QFII运营中的另一个困难:“在募资时,QFII其他方面的规则都明确,唯有税收问题解释不清楚,有的投资人就放弃出资了。”

  姚丹介绍说,在新兴市场中,只有印度等极少数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资本利得征税。

  对于对QFII的资本利得是否应征税的问题,袁淑琴建议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该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证监会应更多从资本市场和投资人的角度考虑,“但无论如何都应该有个定论”。

  以所得税之名

  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已经拟好的草案中,用的并不是“资本利得税”这一名称,而是“所得税”。

  根据中国所得税相关规定,对应付纳税义务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者所适用的税率分别为25%与20%。而中国与日本、美国等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适用税率一般不超过10%。因此,QFII的税率取决于其被划分的企业类型。

  税务专家表示,若QFII机构在境内有研究人员或场所,就有可能被划分为居民企业。

  此外,是否居民企业还涉及征收方式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QFII来说,这就意味着要就每次所得“单笔征收”,即每次交易中,若本次交易盈利,盈利的部分需被计算征税,而亏损的交易中,亏损数额将不允许被抵扣。

  有的QFII机构负责人认为这样“过于苛刻”。因为对于境内证券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所得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股票、证券符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税前扣除。

  姚丹表示,“10%的税率相对于居民企业25%的所得税率来说,已经是一个优惠税率。”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精神,即在很难判定成本多少的情况下,用低税率简单的方式核算征收,一般不允许抵扣。

  令一些QFII机构为难的是,不少机构的母国(如开曼群岛等地)与中国并无税收协定,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面临更高的税率甚至双重税负问题。“那大批QFII机构可能只能改变注册地了。”王青松表示。

  此外,QFII交易多少股票才应被征税也是需讨论的一个问题。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一般规定,投资者转让股份之前的12个月内的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持有其投资的中国公司至少25%股票,中国才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对于少数国家并无25%的上限。不过,有关规定并非是针对二级市场持股的收入征税问题。

  袁淑琴表示:“哪怕像美国一样,把上限设在5%,对于大多数QFII来说,也相当于免税政策了。”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单个QFII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QFII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因此单个QFII持单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超过5%的情况非常少见。

  姚丹说,一般国家都在对外国投资者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设置类似比例。

  征收难题重重

  2009年对QFII所收到股息红利征税的政策出台之后,如何能做到有效征收、计算QFII的实际收入已经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该政策刚出台以后,各地税务局都对第一批QFII评估征税后入库的税额做了汇报和说明。

  2009年5月12日《中国税务报》头版报道,江苏连云港上市公司就支付九家QFII股息红利代为扣缴所得税41万元。该市国税部门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走访上市公司比对股东名单,了解到共有九户QFII对该市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获取信息后,税务人员逐户建立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市公司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重点掌控现金红利发放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标准等指标,根据QFII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采集确定其应派发的红利金额。

  有税务专家认为,这恰恰反映出税务机关对QFII等非居民税收管理监控颇有难度,因为税务机关对QFII在每个上市公司登记信息难掌握,对QFII在每个上市公司实时交易变化情况难掌握。

  业内人士提出,若实行单笔征税,以QFII交易量之大、交易之频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缴税金额和时点。

  姚丹介绍说,QFII每年会向证监会披露一个财务报告,这一财务报告是根据详尽的交易记录制作,为监管机构掌握QFII交易状况提供了材料。同时,监管机构也可向托管银行或境内证券公司查证。

  但根据中国税收协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所转让股份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构成,即其所持有股票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的不动产,则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姚丹表示,如何查证QFII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资产构成是否触及这一规定,也是一个难点所在。

  若QFII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则需要一个境内代扣代缴义务人。业内人士认为,托管银行和QFII的关联公司都可能担当此角色,而托管银行同时掌握QFII的股票和资金进出,行此权力更为方便。

  更令QFII担心的是新的税收政策是否会追溯。自2003年第一批QFII进入A股市场开始,很多机构迄今已运营九年,税务问题积存已久。“如果税务机关要追溯,将前九年的税一并收缴,对于一直提存利润的机构来说还好办,没有提存的机构则会面临很大困难,可能不得不将手中的大部分股票变卖以换取资金缴税。”袁淑琴表示。她同时认为,这对于QFII机构中新进的投资者也不公平,他们很可能要为那些已经将利润拿走的上一批投资者埋单。

  而姚丹表示,亦有税务界人士提出以2008年新税法出台为限,即追溯至2008年。但自有QFII始,并无任何税收法规提及QFII可免税,因此即使税务机关追溯收缴,也并非在理论上完全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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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财新《新世纪》 作者:王紫雾 (责任编辑: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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