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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春
作者简介:王胜春,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人员,经济学博士,金融机构从业近20年。关注宏观经济形势,银行业内热点领域、小微企业金融、地方金融等领域,曾在《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发表署名文章《王胜春:莫让小微金融变成新泡沫聚集地》、《王胜春:差别监管推动小企业融资升级 》。
本文章内容为作者应和讯网专栏之邀,独家授权和讯网发布。和讯网邀请各界名家开设专栏,为读者提供趣闻博见。敬请读者关注更新。
近几年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理财意识的增强,存款已经不再是人们安排富余资金的唯一出路,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逐渐大行其道,一些“第三方理财”机构也悄然兴起。
和任何一种新兴金融活动一样,第三方理财的兴起一方面增加了人们的选择。使保值增值有了更多可行的方案。另一方面,由于这类机构的设立没有任何法定的门槛,而且人们对这类机构的经营活动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尤其是没有法定的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进行监管,购买这类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根据金融风险管理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可以充分利用“透明度原则”来揭示风险,进而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
之所以对第三方理财机构要采用透明度原则来揭示风险,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人们会对财富的增值产生强烈的需求,但这种需求并不像传统的金融业务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第二,理财机构往往有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经营活的特点,如果沿袭传统的银证保监管模式,需要创设一个巨大无比的监管部门,由此将会产生难以承担的社会负担;第三,减少政府监管,推行基于透明度的市场监管,更有利于培养公众的市场经济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有权基于自己的判断作出决策。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决策常常出现出乎决策者预计的结果,这就是风险。产生风险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就是产品的销售者往往比购买者了解更多的信息。所以要想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其中潜藏的风险,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具体到第三方理财业务中,首先是第三方机构本身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公司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等;其次是涉及理财产品的信息,主要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涉及行业和项目的风险评级、风险防范措施、预期收益等。第三是相关机构的信息,比如托管机构及其职责、代理发行机构及其职责等。第四是其它必需的信息披露。
在具体操作上,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落实透明度原则:
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制度。所有拟发行理财产品,或类理财产品的非金融机构,都需要向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报送机构自身的相关资料,主要信息包括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高级管理层、内部组织架构、风险防范机制、理财机构历年的经营状况等。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所有拟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情况,包括是通过电话销售还是寻找代理机构销售。具体情况包括单个理财产品的规模、管理人、投资领域及具体项目、相关项目的风险评级、具体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预期收益、是否保本、保收益等。
相关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在理财产品的发行、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评级机构、托管机构、资金管理机构,对上述机构的资质、职责、风险防控手段等,也需要进行充分的披露。
持续的公众教育制度。所有信息披露都需要有投资关注。因此,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持续的金融知识、理财知识教育。让每一个潜在的投资者都知道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上指定网站查询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并依此判断风险程度,进而作出决策。
理财产品的后评价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的发展是大趋势,所以要对所有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进行持续评价,通过评价发掘管理规范、产品设计能力强、风险管控有效的机构及其产品,为规范和净化行业风气创造条件。
理财机构信息披露评价制度。由于透明度原则是防范第三方理财机构风险的核心原则,也是推进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核心原则,对各机构践行这一原则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价,是激励各机构主动开展信息披露的重要举措。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中立第三方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理财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评价,提高全社会对理财机构的认识,充分发挥信息的筛选作用。
上述各类信息的披露必须以公众方便接受的方式,通过网站、媒体以及代理机构网点等渠道向公众发布,只有公众便于获取的信息才会是有价值的信息。
(王胜春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