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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企业债务融资的重大突破

时间: 2011-05-05 10:11:26 来源: 证券时报网  网友评论 0
  • 多年来的金融市场发展经验使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了共识。定向工具的推出不仅是债券品种的创新,更是发行方式的创新,有效促进了银行间市场信用产品、发行主体、发行方式的多元化,有利于促进更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二、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特征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5月4日,首批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推出,发行主体包括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发行规模达到130亿元。

  定向工具是债券向合格投资人定向发行的创新发行方式,具有发行便捷、期限灵活、条款双方协商等特点,这些特点和我国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方向不谋而合,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采用注册制

  根据《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企业在发行定向工具前,应与定向投资人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并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分期发行。注册制对企业而言程序相对简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灵活安排发行。

  2、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非公开定向发行就是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投资人名单。定向工具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专门托管账户,定向工具的一级市场发行以及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仅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

  3、协议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仅对《定向发行协议》包括的内容作了方向性指导,而针对定向工具的期限结构、利率形式、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等要素则由企业和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单一定向投资人与企业之间也可体现协议的差异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4、信息披露要求相对简化

  相比公募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发行定向工具仅对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对公众,针对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等披露安排需在《定向发行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要求相对简化。

  由于债券类产品本身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非公开定向发行作为一种发行灵活、便捷的资金募集方式,在某些特定范围内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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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责任编辑: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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