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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0年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繁荣与期待

时间: 2009-12-29 10:20:27 来源: 新华网综合  网友评论 0
  •  ——专访中国银河证券董事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负责人代旭博士


  第四,中介机构的作用和责任进一步加强。随着近年来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加,发行人、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范围也迅速扩大。但与迅速扩大的市场规模相比,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相关配套管理工作也有待改善。这已成为主管部门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市场各方面的期望。一方面,对于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包括发行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严格加以执行,加强中介机构培育,提高中介机构进入门槛,使中介机构责、权、利有机统一,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对于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债权代理人及监管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后续信息披露问题,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机构也将强化约束机制,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来预警揭示企业债券风险,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第五,企业债券参与各方特别是投资者更加成熟。从2000年企业债券开始实行集中审核以来,主管部门着力从提高发行质量、控制风险上下工夫,企业债券已保持了近十年的零违约率。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水平较高,在较为严格的审核程序下,能获准发行债券的企业实力较强,且有很好的偿债意愿,出现兑付资金不落实的情况极少,即使出现也可采取政府协调机制化解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债券作为信用产品,一定程度的违约率本是完全正常的,否则不同发行主体之间的信用利差就无从谈起。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之间信用利差加大,企业债券参与各方特别是投资者对债券风险的判断、甄别行为也会更加成熟。

  第六,在规范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推出市政债方面有望进行新的尝试。对于如何规范发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化解市政建设融资风险问题,很多专家提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的方式解决,其前提是必须解决约束机制问题。实际上,从发行主体、还款来源、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已经“具有市政债的特性”,是西方市政债券在我国法律和财税体系下的一种变通模式。如果能在现有城投债的基础上,探索约束机制问题,清理、整合、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作,明确投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利、责任界限,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阳光化”,将地方财政对城投债本息偿付的隐性责任显性化,将城投债的发行规模限制在地方财政增长和偿债能力可接受范围内,并制定相应的债券发行规则与信息披露机制,那么城投债就能够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政债”。这可能是化解目前我国地方市政建设融资模式潜在风险的一条比较有利的路径。(记者 王文清 侯利红 编辑 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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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网综合 作者: (责任编辑:alexm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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