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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信用证风险防范

时间: 2009-04-01 14:26:43 来源: 商账追收网  网友评论 0


    悬念三:非银行开立信用证是否合法、合规

    在国内,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信用证的开立主体必须为银行,从法律角度而言,任何经济实体开立信用证都是合法的。有些国家可能规定非银行可以开立信用证,而还有一些国家规定非银行信用证必须由金融机构开出。不管怎么样,非银行开立信用证并没有违反法律。但非银行开立信用证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呢?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于2002年10月30日在罗马对于非银行信用证(Non-bank issued L/C, Corporate L/C)给出了官方意见。虽然从字面上看“开证人(Issuing Bank)”应为银行,但委员会不反对非银行开立信用证;非银行可以开立遵循UCP的信用证;同时委员会也指出非银行的信用风险较大,受益人应谨慎;委员会要求通知行明确告知开证人的非银行身份,以免使人产生错误印象,如果误导了受益人则通知行应当承担责任。

    SWIFT电文格式第7类是用于信用证和保函的。SWIFT贸易金融维护工作组(Trade Finance Maintenance Working Group)曾于2004年9月决定,不可将SWIFT第7类格式电文用于传输非银行信用证,以免误导接受者。但由于非银行信用证在美国的使用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工作组的上述决定遭到美国银行界的反对,他们认为这限制了银行向其公司客户提供全面贸易服务。工作组于2004年12月修改了意见,决定SWIFT电文MT710和MT720可以传输非银行信用证,但发送者必须通知接受银行关于开立信用证者的非银行身份。2005年5月,工作组又给出了更具体的决定,即非银行信用证的发送者应在MT710或MT720第52D, Issuing Bank栏说明开立信用证者的非银行身份,并在47A , Additional Conditions栏写上非银行信用证开立人的名称和地址。工作组同时提醒SWIFT用户,在通知和转递非银行信用证时要特别审慎地澄清开证者的非银行身份,以免承担可能的责任。

    由此可见,非银行信用证并不违反国际惯例,而且在某些国家运用较多,但它的风险显然高于一般的银行信用证。

    三、四点启示

    (一)谨慎对待非银行信用证。

    信用证的产生是基于国际贸易买卖双方远隔千里、互不信任,因而用相对优良的银行信用来取代不确定性较高的商业信用,以降低风险的结算方式。从信用证的原始定义来看,这种国际结算方式的基础是银行信用,是一种对出口商来说风险最小的结算方式。但是如果开证人为非银行,那么这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能否降低收汇风险就是未知数了。

    按照UCP的规定,开证人开出信用证后,就承担了该信用证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因此开证人的资信好坏,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使用的安全性,关系到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款。

    传统理论认为,开证人作为独立于进出口商之外的第三方,承担着对出口商付款的保证责任,银行信用证的独立性是付款保证的关键。出口商凭借信用证,一方面可以取得付款保证,另一方面可以用于融资(如信用证打包放款和押汇)。

    如果信用证的开立者为公司而非银行,则上述付款保证可能不是由独立第三方作出,而且信用风险是由开立信用证的公司(非银行)承担。相应地,议付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就要考虑公司风险而非银行风险,这可能导致议付行拒绝议付。

    银行信用证有三条优势。首先,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方面有操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其次,银行在传统上是独立于商业交易的,这是信用证结算具有较好商业声誉的基础;最后,基本上所有国家的银行都受到特别监管,以保证依赖于银行业务的客户利益。因而,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确保了信用证作为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和作为支付手段的独立性。

    非银行信用证虽然是合法、合规的,但非银行的信用风险往往大于银行,而且非银行在结算中可能采取非中立的态度,即不考虑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不根据单据表面是否一致而是受其他因素影响来决定是否付款。虽然非中立风险在银行信用证结算中也有可能发生,但概率相对较小,毕竟银行更为注重其在银行业界和信用证结算领域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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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账追收网 作者: (责任编辑:du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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