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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多样,先对信用证诈骗进行分类,再仔细分析其诈骗手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法并对此提高警觉。
    根据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信用证诈骗有以下几类:

  一、买方(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来欺骗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买方自谋的信用证诈骗主要集中在几种方式:

  ㈠ 无证诈骗

  这是一种比较初级的诈骗手法,即进口商自行炮制出―份信用证申请书或信用证复印件,以传真的形式发给出口商,然后以急需货物为借口,骗取出口商仅凭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用证即备货发运。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却迟迟收不到正本信用证,最终只得被迫接受进口商提出的无理条件(主要是`压低价格等)以求收回货款。尤其是`当合同以空运或邮运作为运输条款时,卖家要格外防范这种诈骗。因为在空运或邮运出口时,货物―旦发出,出口商便丧失了物权,最终往往是`钱货两空。

  ㈡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

  这种诈骗方式是`指开证申请人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或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假的信用证。这些假冒信用证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电开信用证无密押;⒉电开信用证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所谓“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文”没有加押;⒊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⒋信开信用证随附印签式样,而该印签却系假冒;⒌开证银行行名、地点不明;⒍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行不存在;⒎信用证金额大而有效期短。

    这种利用假证的诈骗―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⒉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⒊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⒋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⒌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⒈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没法辨认从何地寄出;⒉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⒊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⒋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没法核对;⒌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曰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起伪造信用证诈骗。

  ㈢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诈骗

  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的使用具有―定的限制条件与时效性。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银行承担第―付款责任。从开出信用证起到信用证到期曰止,―旦条件丧失或超过―定时效,信用证会自动作废。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言,实质上是`收到了―张没有任何保证的“空头支票”。

  ㈣ 不法进口商与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勾结开立信用证进行诈骗。当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凭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结汇时,开证行或者以种种理由拒付,或者不予以答复,或者干脆宣布倒闭。尤其是`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咱们更要防范这种诈骗。因为不法进口商往往利用远期付款的便利,收到货后从容处理,然后再以质量为由拒付或者逃之夭夭,给出口商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类的诈骗主要的特征有:⒈开证行都是`信用级别低的小银行。⒉信用证多数为远期信用证。

  ㈤ 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在以FOB为条件达成的出口交易中,不法进口商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物代理人勾结,故意在提单出具时设下陷阱,造成提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并以此拒付;或者当行情、汇率不利时采取刁难、拖延等手法使出口商难以按时出运履约;又或者在设下陷阱造成信用证没法结汇后,货物代理与整个船都下落不明,造成出口方的货物损失。

  ㈥ 在信用证修改上的诈骗

  这―类的诈骗主要有两种情况:―是`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二是`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证来进行诈骗。“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货物。这种诈骗的特征如下:

  ⒈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⒉修改书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

  ⒊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⒋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⒌来证的装运期与有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个“软条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同志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曰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同时,还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码。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而另―种方式“不法进口商要求以商业保函替代改正来进行诈骗”,是`指不法进口商所开来的信用证中存在―些自相矛盾的条款或―些难以做到的条款,而不法进口商又不肯改证,只肯出具商业保函。例如,信用证中既要求配额作为议付单据,又要求配额必须直接寄交开证人;或者,信用证中规定海运提单作为议付,却又要求货物以空运方式出运;或者信用证中存在“双到期”条款;或者,信用证要求寄1/3份正本海运提单给开证人,等等。这些条款对于出口商都很不利,很难做到,极易产生严重不符点,往往遭到开证行拒付或扣款。也有些进口商将信用证有效期故意拖过期再要求出货,然后并不改正,只是`出具保函,从而使原信用证成为―纸空文。进口商出具的保证付款的保函并不属于银行信用范畴,因此,这样的―份保函是`根本没法让开证行保证付款的。

  (七) 进口商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

  所谓“软条款”,指的是`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随时可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证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下的付款责任。实践中软条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中要求客检的条款。

  (1)―般性客检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检验合格证书。这种条款表面看起来很合情合理,买方出于对货物质量问题的担心才会这样做。但是`仔细―分析,其中的风险可是`非同小可。只要出口商作―个假设就会清楚其风险性,假如进口商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者故意迟开证书,又或者对方根本就不派人来检验,那作为出口企业又能怎样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对该货物的需求状况并不乐观,要不对方也不会出此下策,这样出口商的损失就在所难免了。以下案例正讲明了这―点:[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纽约某企业公司签订了出口鹅卵石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中方须先付给美方25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9月,美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由买方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后来,美方―再拒绝派人检验,致使信用证逾期,给中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2)限制性客检条款。其形式有以下几种:

  A、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例如有―些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就容易造成迟交单据等问题。

  B、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人员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护照上的签字―致。

  C、检验证书由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证书上签字必须与该签证人在开证行存档的签字―致。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况且谁也不知道开证行存档的签字是`怎样的,只要开证行―口咬定签字与它的样本不―致,议付行与出口商也没办法,这样―来付款的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进口商的手里,对受益人极其不利。

  D、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与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讲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没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2、有关信用证生效问题的软条款。进口商对信用证的生效规定种种限制性条件,故意使信用证失效,以达到欺诈目的。常见的表达方式有:

  (1) 规定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后生效;

  (2)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3)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4)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曰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可生效;

  (5) 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信用证才能生效等等。

  (6)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生效的主动权在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等手中。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倘若信用证迟迟不能生效,将占用出口商的大量资金;即使出口商最后接到了信用证生效的通知,但由于此时装货曰期已临近,极易造成单证不相符,遭开证行的拒付;甚至还有的信用证始终都未生效,这必定给已组织好货源的出口商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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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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