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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解释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第六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第七条 开证行责任
第八条 保兑行责任
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十条 修改
第十一条 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 指定
第十三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第二十条 提单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 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 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 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 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 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 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 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 指:
a.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 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 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 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 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 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 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