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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装条款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

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有所上下。


      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规定交货数量可在

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在

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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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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