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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理违规程序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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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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