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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汇审核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二、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兑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的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三、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的有效凭证到银行兑付。


  1.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3.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帐单或结算通知书。


  5.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6.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以上(1)至(6)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管理局审核其真实性后,直接到营业部汇出汇款处兑付。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银行兑付。


  五、按照规定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后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六、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清单到银行兑付。


  七、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家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和出售凭证到银行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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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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