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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理违规的程序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

  (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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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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