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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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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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