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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各类、章范围和主要归类标准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也不归入第十一类,而应归入其他相应税号。例如,通常不供纺织用而供编结等其他用途,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的化学纤维单丝和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虽与归入第五十四章的化学纤维(长丝)很相似,但却作为人造树脂材料归入第三十九章。

  1.混纺织物的归类。由于近代工业的发展,人们通常用化学纤维和天然纤维相互混纺,以利用各种纤维的性能,取长补短,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考虑到第十一类的许多章是按纺织原料分列的,因此,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原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归类时需要有个标准来确定货品的主要特征。在第十一类注释中规定了上述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纺织原料归类。如所含各种纺织原料重量相等,则应按序号归入有关税号排列较后的一个税号中。运用这一规则时应注意,同一章或同一税号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原料,可视为同一种纺织原料。例如,某种混纺呢绒,含化纤40%、羊毛35%、其他动物细毛25%。由于羊毛和动物细毛均归入同一章中,因而要把羊毛和其他动物细毛的重量合计算,然后再与化纤重量进行比较。这样,这种混纺呢绒应按纯毛织物归入第五十一章内。

  2.绒面织物的归类。绒面织物范围很广,牵涉到税则中好几个税号。现将较常见的几种介绍如下: 

  (1)起绒织物。这种织物是应用织物二重组织原理织成的。由一组经纱与另一组纬纱交织,其中一组地纬与经纱交织成紧密结构的底布,另一组毛纬与经纱交织,经割绒、刷毛、整理等形成疏松结构的绒面,这种织物称为纬起绒织物(如灯芯绒、平绒等)。由两组经纱与一组纬纱交织,其中地经与纬纱交织成底布;毛经与纬纱交织,经割绒等加工后形成绒面,这种织物称为经起绒织物(如长毛绒、天鹅绒、丝绒等)。起绒织物通常是单面的,但有时也可双面,这类织物一般归入税号58.01项下。但对于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狭幅起绒织物,应归入税号码5806.10项下。

  (2)静电植绒织物。它是利用静电场的作用在织物表面制成丝绒般的织物。其加工过程是先在织物表面用粘合剂印上花纹,然后在静电场的作用下使有色短绒毛真立地粘附其上,再经加热使粘合剂凝固,即制得在外观上类似立绒的产品。这类织物归入税号5907.0090“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织物”项下。

  (3)人造毛皮。它是用纺织物或其他材料作底,把毛、发或其他纤维粘或缝于表面的仿毛皮。这种货品应归入税号4304.0010“人造毛皮”项下。

  3.人造革和合成革的归类。人造革是类似皮革的塑料制品。一般以机织或针织织物为底料,将混有增塑剂的合成树脂以糊状、分散液状或溶液状涂于织物表面,再经加热处理而得。也可将树脂等配料混合加热经滚筒压延,再与织物粘含在一起。常用的合成树脂是聚氯乙烯、聚乙烯一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聚酰胺树脂。这类人造革性质柔软,可最后用辊筒进行压光或压花,制得各种颜色和花纹的产品。

  由于人造革的性能不够完善,遂又发展了性能较好的合成革。合成革的底料不是一般的机织或针织布,而是用合成纤维制成的无纺织物。制作时,先将底料浸渍聚氨酯树脂和丁苯、丁腈合成乳胶,再成型为微细多孔结构,最后涂上聚氨酯树脂表面层,并根据不同用途进行表面处理,制成光面革、绒面革、压花革等。合成革外观和内在性能比人造革更接近于天然皮革,具有很好的耐磨性、良好的机械强度和一定程度的透湿性和排湿性,是比较理想的合成材料。

  人造革和合成革虽然是纺织材料和树脂材料组成而成的,但在税则上,它们并不一定都作为纺织品归类。根据《进出口税则》第五十九章的注释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归入纺织品类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其表面的塑料涂层不能够是泡沫塑料;凡塑料涂层为泡沫塑料的人造革或合成革,应归入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内。由于合成革一般都是以泡沫塑料盖面,所以合成革通常归入税号39.21的有关子目;而人造革则有泡沫塑料盖面和非泡沫塑料盖面两种,因此要酌情将前者归入税号39.21的有关子目,后者才可归入税号59.03的有关子目。

  (六)第十二类至第十四类

  这三类从第六十四章到第七十一章,共有8章。

  第十二类列出鞋、帽、伞、鞭;已加工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列出矿物材料的半成品和制成品,例如,已加工的石料及其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它们主要用第二十五章的产品作为原料制成的。

  第十四类只有1章(第七十一章),列出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包贵金属;仿首饰;硬币。这一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宝石的范围。归入该类的宝石,包括钻石,也包括半宝石,即质量较次的宝石。它们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是一些通常为晶体结构的石头,由于其色泽美丽、结构稳定、产品稀少而被首饰匠、金匠和银匠用于制作装饰品。有的由于它们本身的硬度或其他特性,还被用来制钟、表、刀具或用于其他工业用途。宝石的具体品种范围,在《协调制度注释》一书中第七十一章后面有一附录,这一附录按矿物学名称列出了78种宝石,按商业名称列出了160种宝石。凡附录中未列出的石料,如冻石、黑玉、琥珀等,不归入第十四类。

  2.贵金属的范围。在《进出口税则》中,所称贵金属包括金、银、铂及铂族金属。铂族金属是指铱、锇、钯、铑、钌。根据第七十一章的注释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齐除外)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按铂归类。

  (2)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的,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按金归类。

  (3)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另外,这一类所称的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包贵金属的板、片、条等的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用一层贵金属覆盖在基底金属的一面或双面并将两种金属“熔焊”在一起,然后加以滚轧。包贵金属丝是将一种贱金属芯子插入一个贵金属管子内并把两种金属加以“熔焊”,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制成。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一般也按包贵金属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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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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