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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中的“免、抵”税额,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单独统计,逐级汇总上报,“退”税额也应单独统计上报,并纳入本地区全年出口退税计划。“免、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

  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由于“免、抵”对地方财政利益会有一定的影响。为此,中央财政将对影响地方的部分向地方财政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下达。

  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由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部门负责按季汇总(具体表格见附件三),次年一月底汇总全年情况,送同级国家税务局计财部门统计,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抄报财政部。考虑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将涉及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调整,有关征税机关在办理免、抵等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总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退税部门、计财部门也应及时如实汇总上报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否则,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有关地区不予调整税收计划。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今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自产货物,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自产货物,一律从1997年6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免、抵、退”税办法作相应的调整。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 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级财税部门要从全局出发,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略)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略)

             财政部税务总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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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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