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国别:CHN

  批准时间:1997-02-25
  实施时间: 1997-01-01
  发布时间: 1997-02-25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国务院
  发布单位:国务院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第7号(总号:859)
  中文名称: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外文名称:

内容:

国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四、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重要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密切合作,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为逐步扩大“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范围, 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创造条件。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