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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5.1 确认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正在制定的技术援助途径,此点反映了对该领域三年一次的审议工作的结果,并授权此项工作继续进行。
5.2 在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第12款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合理时间间隔”应理解为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除非这一期限无法满足所寻求的合法目标。
5.3 (i)注意到迄今为止总干事为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更多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他为在确定与TBT有关的技术援助需求和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需求过程中与这些组织和金融机构进行协调而所做的努力;及
(ii)敦促总干事继续其在此方面与这些组织和机构进行使用的努力,包括旨在为使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参与而所给予的优先考虑及便利为此进行的技术和财政援助的提供。
5.4 (i)敦促成员们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对任何新的、可能对其贸易产生巨大消极影响的TBT措施的采用做出充分反应的必要财政和技术援助;及
(ii)敦促成员们保证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期对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过程中他们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做出反应。
6.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6.1 注意到货物贸易理事会针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的延长《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5.2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的请求所采取的行动。
6.2 敦促货物贸易理事会积极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根据《TRIMs协定》第5.3款或《WTO协定》第9条第3款可能提出的请求,并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在制定包括时限在内的条款和条件时的特殊情形。
7.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7.1 同意对于发起一项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如在提交申请前365天内对来自同一成员的相同产品的调查得出否定结果,则调查主管机关在审查该项申请时应予以特别注意,除非这一调查发起前进行的审查的表明情况已经变化,否则此项调查不得进行。
7.2 认识到,虽然《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5条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但是其适用模式可从澄清中获益。为此,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受命通过其实施工作小组对该问题进行审查,并在12个月内制定如何使该规定得以运用的适当建议。
7.3 注意到《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5.8款并未明确用于确定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时间框架,此种缺乏确切性对实施该规定造成了不确定性。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受命通过其实施工作小组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在12个月内制定建议,以期保证适用时间框架过程中最大可能的可预测性和客观性。
7.4 注意到《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8.6款要求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对该协定的实施和运用进行年度审议,同时考虑其目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受指示制定改善年度审议的指导准则,并向总理事会报告其看法和建议,供其在随后12个月内作出决定。
8.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8.1 注意到海关估价委员会就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延长《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第20.1款规定的5年过渡期的请求所采取的行动。
8.2 敦促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最不发达国家根据《海关估价协定》附件3第1、2款或《WTO协定》第9.3款可能提出的请求给予积极考虑,并在确定包括时间框架在内的条款和条件时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形。
8.3 强调在防止海关欺诈方面加强成员们海关部门间合作的重要性。在此方面,各方同意,在1994年《关于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情况的部长决定》的基础上,如一进口成员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则它可就有关货物的价格向出口成员海关寻求协助。在此类情况下,出口成员应在符合其国内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提供合作和协助,包括提供有关货物出口价格的信息。在此类情况下提供的任何信息均应依照《海关估价协定》第10条处理。此外,认识到若干进口成员海关对申报价格准确性的合法关注,海关估价委员会受命确定和评估处理此类关注的实际方法,包括交换出口价格的信息,并最迟于2002年年底向总理事会报告。
9. 《原产地规则协定》
9.1 注意到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关于协调工作计划的进展的报告(G/RO/48),敦促该委员会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其工作。
9.2 同意,成员们在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生效前的过渡期内所实施的关于原产地规则的任何临时安排均应符合《原产地规则协定》,特别是其中第2条和第5条。在不损害成员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此类安排可由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