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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WT/MIN(01)/17
2001年11月20日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多哈
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
2001年11月14日决定
部长级会议,注意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4条第1款、第5款和第9条;考虑到成员们对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所给予的重视,及保证该体制充分回应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需要的需要;决定采取切实的行动以处理许多发展中国家成员就一些WTO协定和决定的实施所提出的问题和关注,包括在实施各领域的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资源限制;忆及总理事会召开特会于2000年5月3日作出的决定,以处理未决实施问题,并评估现存困难、确定解决困难所需途径以及不迟于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就适当行动而作出决定;注意到总理事会根据此项授权在2000年10月和12月(WT/L/384)的特会上采取的行动,以及在2001年4月、7月和10月的专门会议进行的审议和进一步讨论,包括将额外问题转交相关WTO机构或其主席供进一步工作;还注意到关于下附机构及其主席和总干事向总理事会提出的问题的报告,以及自2000年5月以来在此进程中举行的密集的非正式和正式会议中就实施问题进行的讨论及所提供的澄清和达成的理解;决定如下:
1.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
1.1 重申GATT 1994第18条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援用该条款所负有的法律义务应少于GATT 1994第12条。
1.2 注意到市场准入委员会主席关于GATT 1994第13条第2款(d)项中“实质利益”表述所给予含义的报告(WT/GC/50)中提出的问题,市场准入委员会受命对该问题做进一步考虑,并尽快且无论如何不迟于2002年年底向总理事会提出建议。
2. 《农业协定》
2.1 敦促成员们在对发展中国家所通知的为促进农村发展和充分处理食品安全关注而在绿箱下采取的措施进行质疑方面采取克制。
2.2 注意到农业委员会关于《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的决定》的实施情况的报告(G/AG/11),并批准其中关于下列内容的建议:(i)食品援助;(ii)改善农业生产力和基础设施的援助计划框架下的技术和财政援助;(iii)资助基本食品商业进口的正常水平;以及(iv)对后续行动的审议。
2.3 注意到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农业协定》第10.2款的报告(G/AG/11),并批准其中包含的建议和报告要求。
2.4 注意到农业委员会关于关税配额管理及成员们提交的通知附录的报告,并接受委员会关于审议此事项的决定。
3.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3.1 如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允许逐步采用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则《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0.2款提及的“更长的时限以符合该措施”的表述,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如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的适当水平不允许逐步采用新措施,但一成员确定了具体问题,则实施该措施的成员应请求应与该国进行磋商,以期找到一个相互满意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继续达到该进口成员适当的保护水平。
3.2 在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B第2款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合理时间间隔” 应理解为通常不少于6个月的期限。各方理解具体措施的时限必须在该措施的特定情形和实施该措施所必需的行动的框架内加以考虑。有助于贸易自由化的措施的生效不得被不必要地延迟。
3.3 注意到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关于等效的决定(G/SPS/19),并指示该委员会尽快制定促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4条的具体方案。
3.4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12.7款的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受命至少每四年审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运用和实施。
3.5 (i)注意到迄今为止总干事为促进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更多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他为在确定与SPS有关的技术援助需求和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需求过程中与这些组织和金融机构进行协调而所做的努力;及
3.6 (ii)敦促总干事继续其在此方面与这些组织和机构进行使用的努力,包括旨在为使最不发达国家有效参与而所给予的优先考虑及便利为此进行的技术和财政援助的提供。
3.7 (i)敦促成员们在可能的限度内提供使最不发达国家能够对任何新的、可能对其贸易产生巨大消极影响的SPS措施的采用做出充分反应的必要财政和技术援助;及
3.8 (ii)敦促成员们保证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期对在实施《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过程中他们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做出反应。
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重申关于全面和忠实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承诺,并同意:
4.1 该协定中有关产品较早一体化和取消配额限制的规定应有效利用。
4.2 在该协定全面融入WTO后的两年时间内,对于原受该协定项下数量限制的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在发起反倾销补救调查前给予特殊考虑。
4.3 在不损害其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成员们将就其原产地规则中有关属该协定范围的产品的任何变更情况向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作出通知,该委员会可决定对这些变更进行审查。
请求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下列建议:
4.4 在计算小供应国的在该协定剩余年份中的配额水平时,成员们将自实施期开始时起,对这些成员适用增长条款下可获得的最优惠方法;将相同待遇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及如可能,取消针对此类成员进口的配额限制;
4.5 成员们将计算针对其他受限成员的此协定剩余年份中的配额水平,如同第3阶段增长条款的实施已提前至2000年1月1日。
并于2002年7月31日前向总理事会提出采取适当行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