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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时间: 2016-09-19 16:40:20 来源: 山东金融票据网  网友评论 0
  •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有三种观点: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有三种观点:


1、保证金属于现金


依据:现金流量表准则讲解中定义的现金包括“其他货币资金”,且与该科目的核算核算内容一致。票据保证金属于“其他货币资金”,故属于现金。


2、3个月内可用于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属于现金,反之不属于现金


依据:2006年5月中注协的咨询意见,即以“3个月”期限作为保证金能否视为“可以用于随时支付”的判断标准。


3、保证金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1)不属于现金的依据:现金的定义中规定“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票据保证金属于借款的质押物,和任何用于借款质押的银行存款一样,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随时用于支付。


第1种观点,出自准则讲解中的列举,与准则对现金的定义存在冲突,“其他货币资金”不可能无条件的全部作为现金,故判断是否属于现金应以准则条文为准。


第2种观点,中注协讲解非强制标准。借款质押是强制性的,是否能用于支付不是公司能够控制的,不能理解为随时用于支付。


(2)不属于现金等价物的依据:现金等价物定义中,现金等价物首先是“一种投资”或“闲置现金的存放方式”。保证金当然不属于投资,所以无论期限是否在3个月之内,都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来源:山东金融票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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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山东金融票据网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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