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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时间: 2008-10-22 12:08:05 来源: 中国贸易金融网  网友评论 0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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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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