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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常识】带您了解海关审价

时间: 2016-01-08 16:56:13 来源: 穗新物流  网友评论 0
  • 所谓审价,简单说就是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过程。海关对完税价格的审查和确定是有一套规范的程序的。

百科定


所谓审价,简单说就是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过程。海关对完税价格的审查和确定是有一套规范的程序的。

海关审价的大原则:以该申报进出口货物额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审价流程




难点:关于商标使用权费


商标权使用费作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重点调整对象,又是海关审价中的难点之一。全球供应链下的跨国企业们,在海关大人上门前不妨先来热热身,看看下面这些关于商标权使用费的误区,自己中了几个?

1、海关管不了非货物贸易项下的商标权使用费支付

  海关对于商标权使用费征税,是针对企业人为将货物价款拆分为有形货物货款和商标权使用费的调整,是将原本应当属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款补充计入完税价格,其实质仍然是对有形货物征税,属于海关的法定征税管理范围。

2、海关发现不了货款以外支付的商标权使用费

  海关对于审价工作态度积极、方式多样。企业签署的与商标使用有关协议、货物买卖合同、与境外企业的资金往来财务资料,这些可能暴露商标权使用费支付安排的资料都是海关核查的重点。即使在货物通关后,海关仍可能通过稽查来审查是否存在未计入完税价格的商标权使用费。

3、一般货物买卖不涉及商标权使用

  实践中除了自用货物以外,企业进口货物大多是为了二次销售,而销售货物时很可能需要使用到商标(包括加工贴牌、商业宣传、店铺布置等);这部分商标权使用费是否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售价中,也是海关日常价格审查时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4、货物进口时不带着商标,商标权使用费就与货物无关

  判断商标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关键,并不在于货物进口时商标是显性还是隐性的体现在进口货物上。只要货物在进口销售时以该商标进行营销(包括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轻度加工附上商标就可以销售的情况),相关商标权使用费都会被认定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5、不直接向卖方支付的商标权使用费就与进口货物无关

  只要商标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货物向中国境内的销售条件,即买方不支付该商标权使用费就无法购买货物或者无法按照现有的价格购买货物,该商标权使用费无论是支付给卖方、商标权利人还是其他授权人,都需要计入完税价格进行征税。

6、买卖双方协议约定商标权免费使用就可避免风险

  一般情况下,如约定商标权使用费为零则不存在补税的风险。但如果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则在向海关披露该商标使用协议时就需格外谨慎,以避免海关认为商标权使用费受到了双方特殊关系的影响,从而进一步质疑双方之间成交价格的真实性。

结语


  国际贸易中的商标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实务中往往需要结合各方的具体交易安排进行判断。企业在进行货物进口时应当预先做好自查工作,积极与海关沟通,以免因申报不实导致事后补税和罚款等严重后果。


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


五种估价方法评点

《审价办法》规定了五种估价方式,分别是:

  • 成交价格法

    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 相同或类似价格法

    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 倒扣价格法

    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 计算价格法

    是指海关以下列各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一)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二)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 合理价格法

    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同一估价案件,同一进出口商,同一批货物,使用不同的方法估价会有不同的结果,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切实的影响。


评   析


不合理的“合理方法”

  虽然《审价办法》规定了五种估价方法,但海关最乐于使用的依然是合理方法。海关之所以冷淡其他几种方法,主要是因为:

  1、关于相同或类似价格法。《审价办法》对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海关要确定参照货物与被估货物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方面都相同或类似,并满足同时或大约同时销售等要素,才可适用。但难点在于:

一是签约时间是使用上述方法的关键要素,但在现有条件下,海关必须调取参照货物的相关贸易单证才能掌握签约时间,执行难度大。

二是很多商品品质差异大,通常难以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相同、类似货物。鉴于这些问题,海关在估价实践中采用此方法是不多的。

  2、倒扣价格法也有相当难度,如何确保在扣减中做到客观量化?有的项目怎样扣减才是合理的?

  3、计算价格法主要的特点就是费钱。被估货物来自国外,各国海关之间的协作渠道尚不成熟顺畅,海关要获得一手资料,只能派员到出口国调取,还得根据我国关于境外证据采信的要求去使领馆盖章确认。这个过程下来,单差旅费就不是某现场海关这样一个普通行政机关能够承受的。

  逐一排除之后就剩下合理方法了。这一方法受到海关青睐,主要是因为“合理”的新瓶中可以装“正常价格”这壶老酒,“正常价格”跟随海关估价这么多年,感情很深,很难一下子完全从内心舍弃;另外,采用合理方法不要求审价关员有着过硬的商品学、国际贸易和会计知识,门槛低。其实从严格意义上看,合理方法是最难的。什么叫合理?海关和企业各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两者如何协调?如果协调不了怎么办?海关的标准与日后可能的行政诉讼审查的标准是否合拍?海关如何证明自己的价格不武断、虚构?如何证明自己估的价格“合理”同时证明企业申报的价格“不合理”?

估价时间的疑问

  《审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在十九条关于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中也使用了“同时或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字样。

  但根据国际贸易实践,某票货物的成交价格来源于国际贸易合同,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确定了货物的成交价格。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经过开立信用证、订立租船合同、长距离运输,最终到达进口口岸报关进口。海关对企业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税或免税放行。这里的成交价格就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价格,而不是货物报关进口时的国际价格。也就是说海关以合同签订时间的市场价格评判企业的申报价格。

  然而,对不能按《审价办法》规定以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按《审价办法》规定的其他方法估价时所适用的时间基准为被估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与成交价格方法所适用的时间完全不同。虽然这一规定与《WTO估价协定》所适用的基准时间“出口至进口国”并无原则冲突,但是该规定对大宗、分批到货、交货时间较长且价格变动大的进口货物而言,却有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果涉及被估价货物在合同签订后到报关进口这段时间里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价格降低,海关是否肯以较低的进口时间的价格去估价?如果价格上涨了,企业是否又同意海关以较高的现价去估这批货物?这个担忧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石油、铁矿砂等商品进口多次遇到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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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穗新物流 作者: (责任编辑: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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