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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时间: 2010-07-30 01:34:10 来源: 国际商报  网友评论 0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决定》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出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4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决定》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多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海关总署近日对《决定》进行了权威解读。

关于变更、注销知识产权

备案的规定

1.关于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形。

修改情况:《决定》将“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

适用:根据该修改,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除了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发生改变的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外,权利人及其联系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等发生改变的,也应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的手续。

2.关于不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法律后果。

修改情况:《决定》在《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适 用:根据该修改,如果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发生了改变,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如有证据表明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 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有关备案,海关总署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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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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