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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速申请,深圳海关网上稽核查试点企业享受通关低查验率、加贸审核高通过率福利

时间: 2020-01-10 14:19:31 来源:   网友评论 0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深化“互联网+海关”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实现“多手段、少手续”的隐形监管和“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深圳海关决定开展“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深化“互联网+海关”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实现“多手段、少手续”的隐形监管和“低干预、高效能”的精准监管,深圳海关决定开展“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互联网+网上稽核查”是指海关对接生产型企业的ERP系统和仓储物流型企业的WMS,根据海关监管要求,直接、实时抓取企业原始数据,通过构建智能模型体系,实施远程网上稽核查作业的监管模式。


二、试点企业范围


参与“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企业应当以主动、自愿为前提,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以上的。


(二)已应用ERP系统进行管理的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 或已应用WMS进行管理的仓储型企业。


(三)ERP系统或WMS满足海关要求。


三、改革红利


(一)试点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高级认证的,可以享受下列试点红利:


1. 加贸审核环节提高审核自动通过率。


2. 通关环节适用低查验率并依现场申请给予优先查验,对于查获异常仅需做改单处理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先放行、后改单”。


3. 实行“网上稽核查为主、实地稽核查为辅”的监管措施,对无重大风险企业不开展实地稽核查。


4. 网上稽核查作业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串换料件情事,可以认定该情事已向海关报备,企业无需另行报备。


5. 优先开展企业信用培育,优先实施AEO认证。


(二)试点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规定的相关通关便利化措施以及前述第(一)项红利外,同时可以享受下列红利:


1. “两步申报”模式下,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免除税款担保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除税款担保。


2. 免除全工序外发加工担保。


3. 适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相关便利措施。


4. 探索在网上稽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符合主动披露的,均可以认定为主动披露情节。海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5. 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实施 “无手(账)册”保税监管模式。


6. 探索高级认证企业三年一次重新认证的部分流程以“网上认证”方式开展。


四、申请流程


(一)企业向属地海关提交申请并接受海关评估。


(二)符合申请要求的企业,海关组织开展对接工作。


(三)对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以适用“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模式。


五、退出试点情形


(一)对于已参与试点的企业,出现不符合试点条件的情形,退出试点工作。


(二)企业主动申请退出试点。


退出试点的企业,所享受的相关红利同时取消。


六、其它事项


(一)企业应当对ERP系统或WMS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开展对接工作,配合海关日常监管和网上稽核查工作。


(二)海关对试点企业的相关数据予以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2020年1月8日

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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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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