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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对农药进出口管理的现状分析

时间: 2014-01-20 11:23:35 来源: 世界农化网  网友评论 0
  • 从1994年我国农药出口金额手次超过进口金额成为农药净出口国后,我国农药出口贸易呈现了连续高速增长。2、对即可作为农药、也可以作工业原料的商品,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出口的,海关验核“商品用途”栏签注为“非农药用途”的《放行通知单》。

  从1994年我国农药出口金额手次超过进口金额成为农药净出口国后,我国农药出口贸易呈现了连续高速增长。1996年至2012年,我国农药出口从7.4万吨增加到165.3万吨,我国农药行业在世界农药贸易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海关管理在农药进出口流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严格高效的管理机制对行业和企业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上海海关的通关专家李莉在近期举行的中国农药进出口形势分析及经验交流会上,向大家介绍了上海海关进出口管理情况、通关常见问题及对策,并对无纸化通关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做了详细的讲解。

  一、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法律依据

  农药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农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和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实施监督管理,海关依法对农药进出口实施监管。

  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对此进行了修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参考《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The Rotterdam Convention)或《PIC公约》)。

  此外,针对近年来国际农药管理发展形式和日益严格的高毒高危农药管理,我国先后发布多项公告,为进出口管理提供依据。主要包括:

  1.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2.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995号、第1315号、第1512号、第1706号、1880号

  3.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08年第7号)

  4.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关于将1,2一二氯乙烷进出口主管部门由农业部调整为环境保护部的公告(2008年第1123号)

  5.关于停止滴滴涕、氯丹、灭蚁灵及六氯苯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环保部、海关总署等10部委公告2009年第23号)

  6.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第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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