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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行为理应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时间: 2010-09-06 23:18:22 来源: 海关总署网站  网友评论 0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自9月1日起全国海关对进境个人邮递物品实施调整后的管理政策。

  四、《公告》的出台继续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与境内外亲友间正常交往的照顾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相关政策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根据《公告》,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限值仍沿用了1994年的800元和1000元人民币的有关规定,除需缴纳少量的进口税外,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按个人物品的待遇办理通关手续,免于提交同类商品在货物渠道所要求的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件或证明。

  五、关于奶粉类商品的几点说明

  (一)质检总局、农业部对日本奶粉发布禁令。

  4月30日,质检总局与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日本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联合公告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宣布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日本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4月7日(含)之后启运的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日本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上述对日本奶粉的禁令,由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共同做出,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即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

  (二)奶粉类物品进口税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因此,海关在进出境渠道执行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和进口货物进口税率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及调整。

  按照目前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标准,婴儿奶粉适用10%的进口税税率及200元人民币/千克的完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标准的适用对象为个人邮递物品,即境外亲友向境内居民赠送的物品,如果是通过网购、代购等途径购买取得的商品应适用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除缴纳相应税款外还需提交质检部门签发的通关单、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按进出口货物规定向海关办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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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作者: (责任编辑: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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