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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进出境商品的基本分类:货物与物品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对进境商品主要区别为货物、物品两大类不同监管对象,并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许可证件等。一般情况下,境内外收货人、发货人通过买卖交易,以给付价款作为交付前提的商品属于货物,也就是常言所谓“贸易”类商品,属于《对外贸易法》范畴;反之,无需通过支付钱款、境内外亲友间相互馈赠并邮寄的个人物品就是典型的物品,其具有“非贸易性”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而易见,近来比较时兴的“海外代购”、网购等从境外购买,并支付货款的商品不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个人物品,而属于外贸货物,在其中充当“代购”代理人的第三方因为交易的达成收取相关费用或“吃差价”,更是实实在在的经营行为。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包括照章纳税,提交国家出于公共安全、卫生等角度要求的许可证件。
二、假借“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扰乱商品正常流通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形势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贸易性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新兴交易模式发展迅速。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一些人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少量多件),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海关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管理,并对正常办理通关手续后进口的商品产生价格优势,对其流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扰乱了进出境正常的管理秩序,也使国家对进口商品的安全、卫生管理要求落空,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埋下了隐患。
前一个时期,澳大利亚有关当局对我通报,称当地居民从超市大量购买奶粉后通过寄递途径零星发往中国,其对有关情况表示担忧,因为这种方式不能保证该国奶粉在其中某个环节或途中不被错误操作,以致危害最终使用者健康。后来,当地不得不采取限制个人购买奶粉数量的有关做法。此外,法国有关当局也向我通报,称当地有关人士在市场上购买相关商品后不断通过寄递方式向中国国内销售,法方对此种作法表示担忧。
三、对个人邮递物品免税额进行调整,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免税额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调整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免税标准,不会造成对正常进境个人物品的不合理负担,并可实现对不法分子的有力打击,减少逃税“吃差价”的利润空间,从而维护商品进口和境内销售的正常秩序。根据规定,国际往来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港澳台往来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应征税款不足50元的予以免征。按照大多数个人邮递物品(不含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适用10%、20%的进口税率计算,收件人需缴纳税款一般仅在50元-200元人民币之间。考虑到现阶段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相关税收要求是可以承受的。但调整后的政策将对逃税的“个人物品”名义进口货物形成打击,通过税收杠杆作用使其不再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又因其属于非正规货物来源渠道,对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应售后保证,因此将逐步在市场中遭到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