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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时间: 2010-07-28 17:10:48 来源: 海关总署  网友评论 0
  • 对《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海关总署从5方面解读。


第四条、关于拍卖侵权货物的规定。

修改情况: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海关处理没收的侵权货物的方式及顺序,根据该规定,不管是进口或者出口的侵权货物,不管货物侵犯的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还是侵犯专利权,海关都可以依序采取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四十六条规定“海关处置没收的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除非例外,仅仅将侵权商标清除不足以使其进入商业渠道”,即对进口的假冒商标货物进入商业渠道问题,TRIPS也作了限制性要求。尽管《条例》已经规定了拍卖侵权货物需要事先消除侵权特征,但为了使《条例》的有关规定更接近TRIPS的表述,《决定》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拍卖后增加“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适用:根据该修改,今后海关在处置其他侵权货物时,仍可以依序采取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销毁等处置措施。对于拍卖进口假冒商标的货物,海关将继续采取严格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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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关总署 作者: (责任编辑:詹建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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