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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时间: 2010-07-28 17:10:48 来源: 海关总署  网友评论 0
  • 对《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海关总署从5方面解读。


2、关于不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法律后果。

修改情况:原《条例》只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但没有规定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怠于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为减少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合法货物的正常通关造成延误的情况,确保海关在口岸通关压力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实现“管得住、通得快”的监管目标,避免因权利人不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督促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决定》在《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备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适用:根据该修改,如果知识产权备案的情况发生了改变,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如有证据表明给他人合法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有关备案,海关总署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有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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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关总署 作者: (责任编辑:詹建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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