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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厦门税务
各相关纳税人:
2018年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到位后,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发票管理,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上线“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业务”,有关事项如下:
一、网上申请方式
申请网上代开电子发票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目前可通过以下三种路径申请代开:
(一)下载“易办税”APP,登陆“发票代开”模块;
(二)登陆支付宝的“便民生活-发票管家-发票代开”模块;
(三)登陆微信的“钱包-腾讯服务-城市服务-政务综合-税务-发票代开”模块;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同意网上代开电子发票相关条款,完整准确了解代开发票的税收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填写个人信息,拍照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费(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而后按照流程取得电子发票。
附:《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办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办理规范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和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总局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以下称受理单位)依据其他个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按照税收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网上代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相关税费。
二、信息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须填报的相关基本信息;
(二)身份证件电子信息。
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代开发票基本规范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销售地
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地点应当在厦门市。应税行为发生地不在厦门市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税项目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为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但以下项目网上不予代开:
1.属于增值税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范围的应税项目;
2.销售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
3.涉及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4.属于应征消费税或印花税的应税项目;
5.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劳务或服务等;
6.其他不予代开发票的项目。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限额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份销售金额在500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上的,不予代开。
第(三)、(四)项中,符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自然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纸质发票。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已达到上限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
1.网上代开发票平台不提供完税凭证。申请人需要同时索取完税凭证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纸质发票。
2.受理单位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代开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3.自然人取得申请代开的发票后,款项结算凭证记录和所代开的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应留存备查。
(七)征收税费和代开发票有关事项
1.代开发票实行按次纳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费的,受理单位应当先征收税费,再开具发票。
2.代开发票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电子签章,备注栏应注明申请代开的自然人名字、证件号码、代征税费项目及税额,代开发票应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
3.发现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等情形的,柜台和网上均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四、委托代征方式代开发票事项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税款并代开发票。受托代征单位应严格按该公告履行代征、申报和解缴税款等职责,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代开发票,不得超范围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除按规定代征相应税费外,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和任何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