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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