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 07-08-28 22:52:22 来源:  
  • 财法字[1993]第38号
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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