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时间: 07-08-28 22:48:11 来源:  
  •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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