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时间: 07-08-28 22:45:59 来源:  
  •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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