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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 2013-08-27 17:02:2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3-08-26 【字号 大  网友评论 0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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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3-08-26 【字号 大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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