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07-08-29 22:35:29 来源:  
  • 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三条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bizcom
本文来源: 作者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关于 的新闻
    网友评论
     
    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