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贸易政策

时间: 07-08-20 23:23:54 来源:  
  • 商务部令2005年16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2005年16号令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2005-08-10   《汽车贸易政策》已经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八月十日
得对非本地生产和交易的汽车在流通、服务、使用等方面实施歧视政策, 坚决制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本地消费者购买本地生产汽车,以及以任何方式干预经营者选择国家许可生产、销售的汽车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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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汽车贸易政策使用术语说明 
 
      一、"汽车贸易"包括新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汽车配件流通、汽车报废与报废汽车回收、汽车对外贸易等方面。

  二、除涉及汽车品牌销售外,本政策所称"汽车"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三、"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

  四、"供应商"是指汽车或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及其总经销商。

  五、"经销商"是指汽车或配件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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