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 | 资讯中心 | | | 贸金人物 | | | 政策法规 | | | 考试培训 | | | 供求信息 | | | 会议展览 | | | 求职招聘 | | | 贸金博客 | | | 贸金论坛 | | | 纺织服装 | | | 轻工工艺 | | | 五矿化工 | ||
| 贸 易 | | | 贸易税政 | | | 供 应 链 | | | 通关质检 | | | 物流金融 | | | 标准认证 | | | 贸易风险 | | | 商务百科 | | | 贸易知识 | | | 中小企业 | | | 食品土畜 | | | 机械电子 | | | 医药保健 | ||
| 金 融 | | | 银行产品 | | | 贸易融资 | | | 国际融资 | | | 国际结算 | | | 外汇金融 | | | 信用保险 | | | 期货金融 | | | 信托投资 | | | 股票理财 | | | 承包劳务 | | | 外商投资 | | | 综合行业 |
第三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钢铁,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交换制度,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
第三十三条 为合理和有效利用资源, 国家适时制定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第三十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零部件及其它废弃物、有害物(如油、液、电池、有害金属等)的存放、转运、处理等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安全、无污染(或使污染降至最低)。
第七章 汽车对外贸易
第三十六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汽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所有汽车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三十七条 国家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汽车及其总成、配件和右置方向盘汽车(用于开发出口产品的右置方向盘样车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合格,同时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禁止汽车及相关商品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汽车产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汽车产业损害预警系统, 并开展汽车产业竞争力调查研究工作。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对外贸易。支持培育和发展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引导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采取多种方式在国外建立合资、合作、独资销售及服务网络,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
第四十一条 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发展。
第四十二条 汽车及相关商品的出口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根据出口地区相关法规建立必要的销售和服务体系。
第四十三条 加强政府间磋商,支持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维护我国汽车及相关商品出口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汽车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竞争有序的汽车及相关商品对外贸易秩序。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汽车贸易企业,除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加快发展和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条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面向全行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引导汽车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化、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风险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第四十七条 完善汽车保险市场, 鼓励汽车保险品种向个性化与多样化方向发展,提高汽车保险服务水平,初步实现汽车保险业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十八条 各地政府制定的与汽车贸易相关的各种政策、制度和规定要符合本政策要求并做到公开、透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