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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范直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加强对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时,应提交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所在地区的区/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商务部相关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进行核查,予以认可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二、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以下称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 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三、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开展直销培训活动。企业在开展培训和直销活动前,应将本企业直销培训员名单报商务部备案,待商务部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企业方可招募人员并对被招募人员进行培训、考试。企业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四、直销企业培训员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从事直销培训。如有违反,商务部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商务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在申报直销经营许可过程中,如处于民事诉讼(仲裁)之中,司法(仲裁)机关审理(仲裁)结果可能导致股权、资产、保证金发生变化,或缴存的保证金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商务部将终止受理企业的申报。
六、直销企业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调整保证金,或缴存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冻结,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七、直销企业应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严禁直销企业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如有违反,暂停直销经营许可;经告知拒不改正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八、直销企业的投资者、股权、注册资本、直销员计酬制度、市场计划报告书等事项发生变更,须符合《条例》规定,并报商务部批准。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商务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