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年审合格典当行名单公告

时间: 07-08-22 21:47:54 来源: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商建字【2004】27号)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2003年度典当行年审及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工作。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年审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年审合格的典当行省市公布如下:河北省(40)

四川省(81)

山西省
内蒙古(29)

陕西省(39)

黑龙江省

辽宁省(93)

青海省(9)

上海市
吉林省(38)

宁夏区(19)

安徽省

江苏省(65)

新疆区(25)

江西省

浙江省(52)

大连市(14)

湖南省

福建省(31)

青岛市(9)

广东省
山东省(58)

厦门市(5)

广西区
河南省(39)

宁波市(14)

贵州省
湖北省(31)

深圳市(14)

云南省
海南省(63)

北京市

甘肃省
重庆市(33)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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