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 07-08-23 23:38:07 来源:  
  •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调查发〔2005〕221号 【发布日期】2005-04-25 【生效日期】2005-05-01
1、在商务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2、负责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培训工作。
4、受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可开展部分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或者对某一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分阶段的跟踪研究。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特定产品、特定国别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5、及时向商务部反映本地区、本行业最新的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有效地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的作用。
6、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针对涉及多省市的同类敏感产品开展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7、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可开展与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的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
 
      (三)WTO事务相关研究机构
1、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2、接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本地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3、接受商务部委托,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试点建设工作。
4、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研究成果。
 

     四、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条件保障

     中央财政对商务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作了专项经费安排。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增列产业损害预警专项经费。同时,在原有业务经费中适当安排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专项费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配备用于统计、分析的计算机以及上网设备等必要的硬件及软件。

 
     五、有关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本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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