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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
面对国际产业结构加速调整的形势和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根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钢铁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及时调整战略布局,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要鼓励增加板管等高附加值短缺钢材的供给能力,限制发展能力已经过剩、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长线材等品种,降低资源消耗,实现清洁化生产,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加强对国内外钢铁工业发展形势的研究和分析,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钢铁产品、铁矿石、焦煤等重要原燃料市场供需状况、生产能力及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引导地方和企业的投资方向。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为保证技术的先进性和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暂定为:
(一)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m2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m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m3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达到60吨及以上。
(二)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三)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0.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当前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钢铁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指导和引导。
三、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钢铁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