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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 构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 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 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在2006年度对农产品 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条件的大型农产 品批发市场承担的标准化建设及改造项目,以及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承担的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国家对承担上述建设项目的 单位(含企业和市场,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仓 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 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利息补助;对建设或改造批发市场农产品消费 安全(包括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独立全封闭式活 禽交易屠宰区等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 等准公益性设施予以资金资助。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 作用。在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中央与地 方共同推动的原则。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 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补贴率不高于同 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单个承办单位贴息金额,东部地区不超过400 万元,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区不超过500万元。
(二)直补: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消费安全、独立全 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 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补助实际投资的70%。每个承办单位资助总 额,东部地区不超过250万元,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区 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另行下发);
(二)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金融 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五、资金拨付程序。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 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将2006年项目应直补和贴息 的资金拨付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资金 审核和拨付程序,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 务司)、财政部(企业司)备案。
(三)经审核同意并于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竣工的项目,其 承办单位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出直补和贴息资金的拨 付申请。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 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按规 定程序,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于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 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2007 年2月28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 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六)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