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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府网站)公示。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在取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和通过验收。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五)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中所使用的文书格式和《资格证书》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