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时间: 07-08-23 20:59:24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七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汽车工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 件一

              名 词 解 释

  一、道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至少有两个车轮,且最大设计车速超过每小时6公里的各类机动车及其挂车。主要包括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其他道路运输机械及挂车。不包括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二、汽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汽车整车和专用汽车;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所称农用运输车是指国家标准(GB18320-2001)中定义的车辆;所称摩托车是指国家标准(GB/T5359.1-1996)中定义的车辆。

  三、产品类别-按照国家标准定义的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及其细分类,其中:

  (一)乘用车细分类为:

  轿车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1-2.1.1.6

  其它乘用车类(包括多用途车和运动用车):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7-2.1.1.11

  (二)商用车细分类为:

  客车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2.1

  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2.2,2.1.2.3

  四、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投资项目-新建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现有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法人股东以及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异地是指企业所在市、县之外。

  五、项目投资总额-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固定资产(含原有固定资产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六、自主产权(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获得的产品,企业拥有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以及产品技术转让权。

  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在中国关境内合法注册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八、国内市场占有率-某一集团(企业)全年在国内市场整车销售量占全部国产汽车销售量的比例。


  附 件 二

        汽 车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内 容

  备案内容应包括: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

  四、外方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五、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六、环保、土地、银行承诺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准建设文件。

  七、地方政府配套条件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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