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

时间: 07-08-23 21:04:58 来源:  
  • 商务部商法发[2006]703号(2007年1月8日)
申请品牌进行审核评价,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公众媒体对申请品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条商务部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的品牌名单,根据公示情况授予企业相应的品牌称号和品牌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商务部品牌称号的企业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品牌称号等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将取消其相关品牌称号,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申请。


  第十二条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参评企业任何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并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务领域品牌评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部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发生涉及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域名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商务部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商务部评定品牌加强保护,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进口货物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的知识产权,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在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专利、商标、版权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加强对商务部评定品牌的境外保护。

  第十八条商务部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商务部评定品牌境外保护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商务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与商务部评定品牌有关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版权登记,并采取适当措施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内被侵犯知识产权或者遭遇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向各地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或者商务部举报或投诉。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和商务部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处理情况。商务部评定品牌在境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务部或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反映。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商务部评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评定品牌发生转让、质押、作价出资等交易行为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签订合同后30天内报商务部备案。企业并购导致拥有商务部评定品牌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向商务部申报。

  第二十三条第十条所称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品牌企业可以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有关材料中使用该标识,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假借商务领域品牌评定的名义收取费用或者开展盈利性活动的,由商务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参与商务部品牌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遵守有关评定规定和程序的,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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