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时间: 07-08-23 20:46:25 来源:  
  • 国务院令第407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或者将半成品粮转化成成品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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