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时间: 07-08-23 20:42:27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   国务院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4月21日
所收取的费用及其他不正当收入,应当返还有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无法返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或者部分相抵触的,全部或者相抵触的部分自行失效。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性法规同本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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