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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违反和撤回承诺
一、违反协议,指法国阿科玛公司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行为,如以低于协议参考价格出口,或接到商务部通知后的不作为、忽略、疏漏和规避行为。不按时提供有关资料也属于违反协议,但如果有正当理由,应提前通知商务部,并应在商务部同意的时间内提交。
二、若发现法国阿科玛公司的出口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出口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售的情况,或者对超过本协议约定出口数量的部分未缴纳相应反倾销税,商务部可以通知中国海关依照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或通知中国海关追缴相关税款。
三、商务部应将其知道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通知法国阿科玛公司,并开始相应调查。
四、在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开始调查时,商务部应书面通知法国阿科玛公司。法国阿科玛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对商务部的调查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并作出答辩。
五、如果商务部经调查属实,认定法国阿科玛公司违反协议,商务部可终止本协议的执行,重新实施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六、法国阿科玛公司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通知商务部撤回承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商务部可依据有关法律程序重新实施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第十条 生效和期限
一、本协议自商务部公告执行之日正式生效,除非提前终止,有效期至水合肼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2010年6月17日)。
二、附件I中的参考价格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法国阿科玛公司签定出口合同时,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当时有效的协议参考价格。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用中文写成,于2006年11月30日在北京签订。
四、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法国阿科玛公司
授 权 代 表 授 权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