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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出口用途和数量
一、法国阿科玛公司承诺在销售时审核客户用途,保证只将100%浓度水合肼产品自行销售或通过中国分销商销售给直接使用该产品进行生产的中国用户。
二、从协议生效日起至水合肼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2010年6月17日),法国阿科玛公司承诺每年度向中国出口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不超过附件Ⅱ中约定的数量,在到达附件Ⅱ所约定数量时将不再出口,或由中国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后向中国出口。
三、根据市场情况,商务部可以对附件Ⅱ中所约定数量进行必要调整。
四、商务部发现法国阿科玛公司出口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或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售的,经调查属实,商务部将终止本协议执行。
第四条 书面评论及协商
商务部应对法国阿科玛公司提出的调整协议参考价格的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并在收到调整协议参考价格的书面建议之日起30天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并通知法国阿科玛公司,法国阿科玛公司可以在收到商务部的调整通知后10天内递交书面评论。调整后的协议参考价格应于商务部发出调整通知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五条 监 督
一、法国阿科玛公司承诺对中国下游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向商务部提供有关本协议项下产品必要的信息,以利于商务部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二、法国阿科玛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关于执行本协议有关销售的详细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法国阿科玛公司应每季度提供一次有关过去三个月销售数量、价格、客户等资料,并应根据本协议附件Ⅲ表格中的要求,以软盘、磁盘或商务部要求的其他形式向商务部提供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之内向商务部提交。
四、如商务部有理由怀疑存在与法国阿科玛公司有关的本协议项下产品以规避本协议为目的的第三国转口、再出口或瞒报品名等方式出口到中国国内市场,法国阿科玛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供有关向该第三国销售的具体数据,该数据在商务部提出要求后的15天内提供。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同意可延期15天提交。
五、为有效监督本协议的实施,法国阿科玛公司除提供上述情况外,还应提供商务部要求的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上述有关信息应在收到商务部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
六、商务部将审核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供的信息,确定是否存在与本协议不符的进口,并有权对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交的数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抽样调查。该抽样调查的要求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国阿科玛公司。
第六条 核 查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商务部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对法国阿科玛公司向中国出口本协议项下产品的销售数据进行实地核查。法国阿科玛公司应积极配合该核查。
第七条 保 密
商务部对法国阿科玛公司提交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处理。除非法国阿科玛公司书面通知商务部同意公布其提交的信息,否则在本协议到期之后或被提前终止后,不披露这些信息。
第八条 反规避
一、商务部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本协议的规避行为,并对所有规避情形进行调查。法国阿科玛公司应积极配合该调查。
二、法国阿科玛公司同意所销售的本协议项下产品不得以任何规避本协议的方式进入中国国内市场。
三、法国阿科玛公司保证对第三国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