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07-08-25 23:43:36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茧丝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加强对茧丝绸行业的宏观信息引导,稳定蚕茧生产,保护蚕农利益,维持正常的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发展,现将2005年蚕茧价格及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引导,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2004年丝绸商品出口和国内消费需求增加,丝绸生产平稳增长,蚕茧产量增加,价格全面回升。综合分析今年国际经济形势总体良好、纺织品配额取消有利于丝绸商品出口因素,生产成本上升、国际丝绸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保护措施越来越多,传统市场萎缩等不利或不稳定因素,以及国内市场丝绸消费增长有限的情况,预计2005年丝绸需求总体保持基本稳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70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与上年持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预测价格,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备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第412号令已明确保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全国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商务部(茧丝办)备案。

  三、及进兑付收购资金,确保优质优价。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进、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保证优质优价。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蚕茧收购市场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好蚕茧收购主体准入关。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商务部(茧丝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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